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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2号(关于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第二阶段适用的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表的公告)

公告〔2003〕32号
2003-05-16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公告〔2003〕32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3-5-16

【生效日期】 2003-5-16

【效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2号(关于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第二阶段适用的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表的公告)

公告〔2003〕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规定,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 ;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自临时保障措施实施之日起3年(即自2002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3日),共分3个阶段执行,每一阶段适用不同的关税配额数量和加征关税税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附件二)。第一阶段的执行期限到2003年5月23日为止。自2003年5月24日起,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钢铁产品将开始执行第二阶段(2003年5月24日至2004年5月23日)的关税配额数量和加征关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13号公告,无取向硅电钢第二阶段的关税配额数量调整为939,424,806公斤。第二阶段的保障措施钢铁产品的税号、关税配额数量和加征关税税率等详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5月24日起,海关开始按照第二阶段的关税配额数量统计、公布各类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钢铁产品的进口情况,第一阶段剩余的关税配额数量不作结转。

二、对于第一阶段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并加征关税的钢铁产品,自2003年5月24日起停止加征关税。

三、自2003年5月24日起,对达到第二阶段的关税配额总量、应加征关税的最终保障措施钢铁产品,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第二阶段适用的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第二阶段

适用的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表
单位:配额数量(千克),税率(%)

序号产品种类 名称税则号列国别/地区2003.5.242004.5.23
配额数量加征关税税率
1热轧普薄 板72081000 72082610 72082690 72082710 72082790 72083810 72083890 72083910 72083990 72084000 72085310 72085390 72085410 72085490 72089000合 计2,881,803,3259.5
日 本678,709,858
乌克兰527,117,408
韩 国419,287,317
俄罗斯378,584,288
中国台北359,601,933
哈萨克335,253,110
其 他183,249,411
2冷轧普薄 板 (带)72091510 72091590 72091610 72091690 72091710 72091790 72091810 72091890 72092500 72092600 72092700 72092800 72099000合 计5,740,945,90320.6
日 本1,104,535,549
韩 国1,095,017,280
中国台北1,074,314,553
俄罗斯804,261,230
哈萨克803,366,682
乌克兰473,544,794
其 他385,905,814
3彩涂板72107000 72124000合 计664,083,10821.3
4无取向硅 电钢72251900 72261900合 计939,424,80618.6
5冷轧不锈 薄板(带 )72193200 72193300 72193400 72193500 72202010 72202090合 计653,094,13116.7
中国台北222,910,702
日 本184,413,603
韩 国129,769,240
德 国48,110,660
其 他67,88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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